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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今天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嚴禁盜竊、搶劫、私分、隱匿、轉賣、走私水下文物等違法行為。 嚴禁水下文物的商業打撈。
征求意見后交稿,本條例所稱水下文化財產,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水、領海內的所有中國、起源國不明、起源于外國的文化財產,是指中國領海以外按照中國法律遺留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中國起源和起源國不明的文化財產。 遺留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和公海區域內起源于中國的文物。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重要的水下考古調查、挖掘工作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規劃,指定專門機構組織實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具有重要價值的水下文物核定公布給全國要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全面進行考古發掘后的文物保護單位,可以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撤銷。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撤銷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征求意見確定稿件,嚴禁盜竊、搶劫、私分、隱匿、轉賣、走私水下文物等違法行為。 嚴禁水下文物的商業打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挖掘、挖掘、污染、傾銷等活動。 特殊情況需要與其他建設工程進行爆破、挖掘、挖掘等活動的,應當保證水中文物的安全,依法履行申報程序。
征求意見稿指出,水下考古調查、挖掘應當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為目的。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調查、挖掘,必須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進行考古調查、發掘。 外國、國際組織、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調查、發掘,應當按照與中國合作的方法進行,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許可。
征求意見稿確定,打撈、考古挖掘出水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從事考古挖掘的單位及時登記造冊。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考慮,通過優先考慮地方,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出水文物。 經法律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將少量出水文物保存為科研標本。
根據 征求意見稿,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水下文物保護責任主體,應當配合海上、水上執法部門開展水下文物保護法執法巡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的工作人員機構,海水下文物執法可以委托海上執法部門開展,依法打擊水中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水下文物保護區,在確保人員和文物安全的基礎上,設立水下歷史文化遺跡公園。
征求意見稿稱,文物、公安機關、海洋、交通、海關、水利等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題:【快訊】文物局嚴禁對水下文物進行商業性打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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